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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事項
標題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稱食藥署)關於學校美耐皿食品容器之使用事項,請審慎辦理相關事宜,請 查照。
發布日期 2014/11/28
發布單位 學務處
點閱次數 1152
詳細內容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27304號函辦理。
二、美耐皿樹脂是以甲醛和三聚氰胺為原料縮合而成的塑膠,一般而言耐熱溫度約110~130℃,但仍需視塑膠產品特性而定。
三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及包裝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食安法)及其相關規定。依據食安法第17條,食藥署已訂有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」,其中包括「以甲醛-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」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,例如以4%醋酸進行溶出試驗(95℃,30分鐘)之三聚氰胺濃度應在2.5ppm以下。如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容器具,並依據產品特性正確使用,尚無衛生安全疑慮。
四、有關塑膠類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食藥署業編製「塑膠類食品容(器)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」手冊,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 > 出版品)項下查詢下載,並供各界參考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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